2023年下半年浙江省绍兴市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风险管控、数字赋能、安全托底”总要求,扎实开展“护航亚运”、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和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2023行动等专项整治,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9645人次,排查相关单位11010家,检查特种设备21263台,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492份,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5079项,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00起。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现将2023年下半年全市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3年5月11日,诸暨市局依法对诸暨市欧博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14BB48911),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叉车使用登记证书。诸暨市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改正。8月15日,诸暨市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上述在用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10000元。
2023年5月18日,柯桥区局依法对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中、低压蒸汽管道,显示压力分别为2.85MPa、0.63MPa,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中、低压管道规格分别为φ273×6、φ530×9,介质为蒸汽,于2022年5月投入使用,其安装过程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另案处理)。该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压力管道,并处罚款80000元。
2023年6月8日,新昌县局依法对新昌县星宏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新昌县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7月3日,新昌县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继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新昌县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在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前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处罚款12000元。
2023年7月3日,越城区局依法对绍兴枫颖化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但未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电梯于2022年6月进行了定期检验,2022年7月停用,该公司于2023年5月重新启用电梯,但未恢复维护保养,未在电梯检验到期后申报检验,而继续使用至案发时。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8月3日,越城区局依法对绍兴华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44台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号均为PJS-2F,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应于2023年7月进行定期检验,但该公司在定期检验到期后,未申报检验而继续使用至案发时。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案发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已检验合格。越城区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2023年8月22日,越城区局依法对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杭州奥太斯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自动人行道(出厂编号F8NN0781等)维保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经查,2023年8月17日22时许,杭州奥太斯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两名维保人员在未打开自动人行道的上驱动站盖板的情况下,填写了上驱动站内相关项目的维保记录。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000元。
2023年8月23日,嵊州市局依法对嵊州市铭丰机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编号:51053105、51033111),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起重机的检验报告,嵊州市局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转让获得厂房及上述两台起重机,但在起重机定期检验到期后,未申报检验而继续使用。案发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上述起重机于9月19日检验合格。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2023年9月12日,柯桥区局在检查中发现绍兴柯桥发达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用的门式起重机(产品编号:15100489)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改正。10月19日,柯桥区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上述起重机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案发后,该公司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柯桥区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2023年9月15日,上虞区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吉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020302S4663),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半岛。经查,上述叉车于2022年10月购入并投用,至案发时未进行过定期检验。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10月16日,柯桥区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傅记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一台锅炉(出厂编号13DJ039),额定蒸发量为0.4t/h,额定出口压力为0.4MPa,现场该厂无法提供有效的锅炉检验报告。经查,该厂于2019年5月购置蒸汽发生器,并将上述锅炉停用、注销,2023年9月初蒸汽发生器故障,该厂在锅炉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未申请检验而重新启用锅炉。该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厂停止使用上述锅炉,并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