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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标准5.1.2挖掘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交底,并督促落实。

  5.1.3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5.1.10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掏挖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1.11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挖掘作业审批人处理,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2所有人员不应在坑、沟槽内或设备周围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3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2.1对于挖掘深度5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护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5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由各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设计。

  长窄形的凹地,通常底宽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光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5.1.9挖掘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

  5.2.2在稳固岩层中挖掘,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可不设置保护系统。

  5.2.3建筑物地基基础开挖,边坡坡脚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3。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各单位(项目部)技术部门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5.1.1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5.1.6长输管道施工中,在已布管或焊接完管道(地面上)附近开挖管沟时,为防止出现塌方、钢管滚入沟内的危险,开挖管沟边缘至管道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其值符合表1规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5.2.4在长输管道施工中,开挖管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壤类别、载荷情况和管沟开挖深度确定。深度在5米以内(不加支护)管沟最陡边坡的坡度可按表4确定,深度超过5m的管沟边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边坡适当放缓,加支护或采取阶梯式开挖措施。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土石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5.1.4挖掘作业开始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在地下设施两侧3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对挖出的地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其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应在其监督下开挖半岛

  5.1.5涉及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道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挖掘作业,以及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河流等区域挖掘作业时,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该区域挖掘作业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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