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告|交通运输安全问题复杂要从核心生产要素抓起,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产业。道路交通作为交通运输的“主力军”半岛,承担了全社会超过2/3的经营性客运量和货运量,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一种生产活动,道路交通运输必须提升安全水平,重点和基础在于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此,交通运输部公路院汽运中心主任周炜认为,道路交通运输涉及人、车、货、场站、道路基础设施、行驶环境条件、组织管理体系等诸多要素,因此,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必须分板块进行。另外,对于新技术,需抱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发挥新技术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要利用新思维、新方法积极应对,以此推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水平提档升级。
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常强调的 “三个必须”重要原则,即“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提升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工作中同样适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必须践行的方和行动指南。其中,业务、生产和经营安全,属于企业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从事运输生产的业户提升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都要从管理交通运输生产要素入手。”周炜认为,比如,一家运输企业,要管好从业人员,管好车辆装备日常维修维护,管好运输环节,管好场站、组织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等。
同样,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也必须涉及企业的核心要素,包括构成企业安全生产要素的人员和车辆、组织方式、运输生产的移动过程等。通过自上而下的督促,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要素,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年来,国内道路运输市场持续转型升级。其中,客车运输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也比较完善。但涉及到货运领域,规模化运营企业占比仍然较低,个体和小规模经营仍是公路货运以及城市配送的主要组织方式,为货运安全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
“轻型货车城市配送企业,其大多以个体户形式存在,如搬家公司,这种存在方式由来已久。”针对这种情况,周炜认为,未来,要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该具备有效的运输管理组织机构和体系,对包括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人员从业过程监管、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技术性能保持情况、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等。
面对个体户和小规模货运企业在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行业一直在研究和探讨,考虑利用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运输业户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行业在不同时间段推动无车承运人、第三方监管等一系列政策建议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运输业户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也促进了行业安全监管。
回顾过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非常重视,并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车辆安全技术大幅进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大幅降低。尤其是10人以上事故大幅减少;特别是造成群死群伤的客车事故大幅降低。
然而,近年来 5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发生仍然较为频发,主要是由于货车与其他车辆,特别是小轿车发生干涉、碰撞所引起的事故还时有发生,形势严峻,不容放松。
为此,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多项安全标准和举措,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人员素质技能,提升营运车辆本身的安全技术水平。
中国的思路是制动优先,无论发生什么,都要让车的速度降下来或是停下来。从法律法规条件来讲,降低车速或者停车,是减少事故发生最基础、最有效的方式。同时,研究结果认为紧急制动只能是制动优先,即便人为介入也不可取消制动的策略。
“制动的黄金时间是2.75秒,而且自动紧急制动的力度和效果远大于人为操作,如果有人为干涉,即便是司机果断接手采取了正确的操控,但是时间已经浪费过去,不足以避免事故,也就是说,在紧急制动启动后,再人为接管取消紧急制动功能,碰撞和伤亡将不可避免。”周炜进一步解释道。
AEBS,是车辆实现智能化最基础、最底线的技术功能,是确保安全行车的有效手段。中国配置AEBS的技术路线,目的是减少故意碰撞、操作失误碰撞、车辆失效碰撞等事件发生,是避免和减少碰撞事故及伤亡的可行路线和途径。
当前,汽车产业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种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以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为特征的“新四化”浪潮正深刻改变着行业面貌。其中,智能化是车辆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营运车辆智能化,不但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运输效率,而且在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化营运车辆包括辅助驾驶车辆和无人驾驶车辆。营运车辆的智能化发展,需根据社会、经济、技术和法规等条件逐步实现。智能化相关科学技术发展,是营运车辆智能化运用的基础条件,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及时出台是推动保障手段。
周炜认为,现阶段国内智能化营运车辆总体处于辅助驾驶水平,技术已经逐步成熟,无人驾驶车辆技术一直在试点和示范,投入实际运营的寥寥,其困难在于使用场景、条件的不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使用条件,就是无条件使用,一是会把成本提得非常高,二是有可能带来与使用条件不匹配的安全风险。”
同时,周炜强调,传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可能不适应无人驾驶车辆的大量应用。其中不仅包括秩序管控类标准规范,也包括运输安全生产类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甚至关乎产品生产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未来,随着智能化运用路径的清晰、保障体系的完善,不同类型、不同智能程度的营运车辆,将在“有限时空、有限要素、有限工况、有限条件”下推广运用,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增强的同时,势必也将助力国内运输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提升。
“面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公路院作为科研服务机构,一直在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支撑工作,同时为运输企业提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周炜认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是系统问题,需要系统解决,尤其是面对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管理问题,要创新思维,需要共同努力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