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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下载立足毒品犯罪治理要求 破解涉毒案件办理难题

  半岛官网下载立足毒品犯罪治理要求 破解涉毒案件办理难题编者按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检察机关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密切关注毒品问题治理实践难点,回应毒品问题治理新要求,积极推动我国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学者及实务部门人员立足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和趋势,就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运用、依法能动彻查涉毒关联犯罪、推进禁毒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涉及对象范围广、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对毒品犯罪刑事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可通过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实现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治理方式的优化升级,推动毒品犯罪治理现代化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成为涉毒犯罪的新类型。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被广泛应用的信息载体,用户在直播间进行在线视频交谈,具有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也成为网络技术异化风险的平台和涉毒犯罪的便捷工具。与传统的毒品犯罪相比,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涉及对象范围广、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对毒品犯罪刑事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机关应注重“惩”与“治”的有机结合,在依法严厉打击和追究涉毒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靠各方主体参与综合治理,从根源上预防网络直播涉毒犯罪的发生。

  网络直播中涉毒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传统毒品犯罪,还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犯罪。实践中,直播平台涉毒犯罪主要包括通过平台传播制毒方法、买卖毒品、组织吸食毒品三种情形:

  其一,通过直播平台传播制毒方法。行为人利用直播平台发布、散布、交流有关制毒方法的信息,指导制毒,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司法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适用相关罪名。如果主播或用户设立用于传播制毒方法的直播间,或在直播间发布或转发包含制毒方法的视频或文件等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些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不直接在直播平台发布制毒方法,而是上传相关链接地址、截屏、二维码,或者将视频或文件放到网盘等存储空间后发布访问账号、密码等。此种情形与直接发布有关制毒方法的信息无异,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直播平台为他人发布制毒方法信息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帮助传播制毒方法,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直播平台具有与他人一起传授制毒方法的共同故意时,则构成共同犯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其二,通过直播平台买卖毒品。为他人进行毒品买卖而设立直播平台并提供技术服务,或者虽非专为毒品犯罪而设立直播平台,但明知他人利用直播平台贩卖毒品,不采取网络切断、取消主播资格、关闭直播间等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参与和帮助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从中获利的,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如果直播平台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条件,在可以积极预防和控制危险因素或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履行却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且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则可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果直播平台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其三,通过直播平台组织吸毒。对于行为人设立直播间组织他人共同吸毒,并利用视频交流经验感受、展示吸毒状态,而后再在平台上实施贩卖毒品、传授制毒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平台是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虽然并非网络涉毒犯罪危险源的开启者,但却是危险源的第一接触者,处于网络安全风险的监督控制者地位。基于直播平台具有的技术条件和管理优势,平台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直播平台上发生的涉毒犯罪活动履行监管义务,承担“看门人”的主体责任。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均规定直播平台负有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直播平台应强化对其自身和他人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的监管,对于直播平台上出现的毒品贩卖信息、制毒技术、聚众吸毒画面等内容,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切实履行“监管—处置—报告”的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涉毒犯罪分子实施通信监管等技侦措施。如果直播平台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应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共同犯罪、不作为犯、过失犯等刑法理论,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技术服务行为具有中性业务性质,法律在赋予其“看门人”角色、强化其刑事归责的同时,还需要把握适度性、比例性。而且,直播平台监管义务的履行必须在事实上具有可能性。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其与严重的网络技术帮助或支持行为的界限,以保障直播平台从事正常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信息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技术服务企业的合作,提升司法机关应对毒品犯罪的科技化水平。运用网络信息识别和监管技术,及时筛查和发现网络涉毒信息,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等机制,加强线索分析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其二,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完善直播平台管理制度。例如,采取“实名认证+同意协议”模式,实行直播平台准入监管机制;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定具有营销资格的账号级别;强化网络涉毒行为发生后的监管,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视情况予以限制推广,乃至不同时长账号封禁的处罚等。同时,强化主播和用户行为规范,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以保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三,加强直播平台企业内部合规治理,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直播平台需要明确自身可能涉及的涉毒情形,构建对涉毒信息的识别、处置和反馈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涉毒活动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对于可能发现的涉毒犯罪活动,平台企业需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并及时报警配合警方侦查,建立畅通的毒情监督举报通道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总之,通过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实现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治理方式的优化升级,推动网络毒品犯罪治理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等多元举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毒品犯罪已成为当前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具备高度的人员组织性和犯罪链条性等有组织犯罪特征的同时,其手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也日益突出,是影响我国边境安全、引发社会问题的突出因素之一。

  跨境毒品犯罪的背景错综复杂,且易滋生大量关联犯罪。以时间为轴,可能滋生的关联犯罪大致包括:在实施跨境毒品犯罪前,通过偷越国(边)境聚集人员,为毒品犯罪做准备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等;实施跨境毒品犯罪过程中,除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核心罪名外,由于跨境毒品犯罪通常毒资金额大,涉案人员多,还可能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实施跨境毒品犯罪之后,为逃避或者帮助涉毒人员逃避刑事处罚,还可能衍生出洗钱,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犯罪。

  对于跨境毒品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例如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量较小,对于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有一定难度等。具体面临以下较为典型的难题:

  犯罪的隐蔽性强,案件查处难度大。跨境毒品犯罪作案手段日趋隐蔽,行为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案件侦破难度增大。具体表现为:第一,线上交易普遍,犯罪链条极易断裂。例如,行为人身份信息不明、使用第三方工具交易等情形加大了取证难度。第二,藏匿毒品位置隐秘,藏毒地点难以确定。第三,毒品运输方式多样,阻击拦截难度大。境外毒贩通过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情况日渐增多,当前对可疑快递的信息监测还不够充足。

  行为人对抗性强,主观明知认定难。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宗毒品,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有些犯罪嫌疑人曾经被判刑入狱,有多次犯罪前科,反侦查手段多样,诉讼中的对抗性极强。具体而言:就运输毒品的行为人而言,因其并非毒品犯罪链条中的组织者、策划者,一般会一再辩解不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是如“鱼饲料”等合法物品。就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人而言,由于其犯罪行为属于帮助跨境贩毒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事后行为”,并非跨境毒品犯罪的直接参与人,对于其窝藏、转移的资金,常存在以“赌资”否认其明知是“毒资”的情况,导致对其主观明知认定困难。

  相关监管不到位,防治毒品犯罪效果有待提升。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任务,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具有滞后性、被动性,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影响对毒品犯罪的及时控制。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邮寄毒品且收件人姓名并非正常人名时依然顺利完成邮寄的情况,这不仅反映出快递行业监管部门对快递公司未严格执行快递实名制等不规范行为监管的不到位,也暴露出快递从业人员防毒意识不强、准入制度尚需完善等现实问题。

  涉案信息交互不畅,影响办案质效。首先,司法机关难以获得关联行为人的完整社会关系信息记录,导致只有经过串并案件后才发现原来办理的个人个案系同一团伙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其次,司法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信息交互不畅,导致对于具有吸毒、贩毒前科的人员短时间内频繁乘坐飞机、高铁出入毒品犯罪最集中、最突出地区的情况不能及时预警,无法有效预防该类人员再犯可能。再次,司法机关与金融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金融部门无法对毒资进行有效监测,针对日常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具有贩毒前科人员,对于其账户有大量可疑资金进出等违反常态的情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针对涉毒品犯罪资金敏感度不高,导致行为人以各种手段将毒资合法化,难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最后,司法机关之间对于证据标准、罪名认定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地方,如在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是以贩卖毒品罪还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评价,存在较大争议。

  统一侦检办案思路,引导侦查细致全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提前介入案件,合理引导侦查。一要注重自行补充侦查。开展自行补充勘验,把握案件整体概貌。二要注重引导分析电子数据和技术侦查材料,串联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确保每一笔犯罪事实均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支撑。三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作用,完善证据链条。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知情权,深入开展释法说理,争取取得固定证据的最佳效果。

  贯彻落实“一案双查”,严厉打击洗钱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一案双查”的办案理念,在通过全面审查跨境毒品犯罪行为人交通轨迹、通信位置、交易记录、社会关系等信息,实现精准打击的基础上,更要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意识,既要注重审查上游犯罪事实,又要注重挖掘洗钱犯罪线索,追踪毒资账户资金流向,重点收集分析犯罪嫌疑人、关联人员的账户资金情况,适时启动追漏程序,强化涉案毒资追缴力度,并重点监督纠正毒品案件该立不立,应报批捕不报批捕等问题。

  强化证据研判,提升诉审质量。首先,在审查起诉时,应加强证据研判,严格区分各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行为手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定性,确保案件起诉质量。其次,统一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审查标准。再次,积极利用庭前会议。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可商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以提高庭审效率;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完善控方意见,确保出庭效果。

  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动系统溯源治理。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开展立案监督,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联合职能部门对区域内寄递企业开展“寄递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寄递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确保寄递安全。同时,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拓展宣传领域,创新宣传载体,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扩毒宣传覆盖面,提高禁毒宣传影响力,使广大群众能辨识毒品、知晓危害、共同抵御。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毒品犯罪案件诉讼监督研究(CQJCY2023B01)》的研究成果)

  毒品犯罪问题是一个多元属性的社会问题,治理毒品犯罪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社会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在此,立足办案实践,检视毒品犯罪现状,分析研究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探索防治对策。

  根据笔者的办案实践来看,当前毒品犯罪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二是毒品交易特点日趋复杂多样,体现为毒品交易方式趋向非接触化,出现寄递式、出租车运输式及“埋地雷”式等交易方式,且当事人将交易地点多选择在宾馆、客房、出租屋和城中村等场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此外,毒品交易呈现微量化、零包化模式,毒资支付仍大多通过现金交易方式规避打击。三是涉毒人员“双低”化,犯罪嫌疑人呈低龄化、低文化趋势,再犯罪几率大。

  证据收集规范性不强。一是犯罪嫌疑人规避查处,证据收集难度大。如“埋地雷”式等交易方式容易导致无法查清购、贩毒交易经过,认定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证据薄弱。二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够规范。实践中,存在对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导致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三是证据收集不够及时。未及时恢复调取涉案关联人员的手机微信、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导致认定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截断式打击特点突出。一是办案理念转变不彻底。有的办案人员仍存在就案办案思想,未对涉毒资产、洗钱线索深挖彻查、串并研判,源头性、链条性打击效果不理想。二是深挖余罪漏犯意识不强。不注重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使罪重的行为人仅受到较轻的刑事追究。三是信息沟通及衔接不畅。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因缺乏统筹、衔接不畅,出现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同市他区抓捕而未掌握的情形,影响案件查处效果。

  新型毒品犯罪认定标准有待统一。一是涉依托咪酯类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把握标准不一致。2023年10月1日后,依托咪酯成为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对于贩卖依托咪酯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难、数量认定难、既未遂标准认定不一致等问题。二是新型毒品替代物质的打击依据不足。自依托咪酯被列管后,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管控,利用化学手段改变依托咪酯分子结构,美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替代物质陆续出现,目前对贩卖新型毒品替代物质等行为的打击缺乏充足依据,给毒品管控带来新的挑战。

  重点人群涉毒问题有待重视。一是未成年人涉毒现象。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不成熟,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认识,面对社会复杂环境容易放松警惕,极易沾染毒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二是身患重病人员难收监。在司法机关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中不乏艾滋病、尿毒症等重病患者,这类群体以贩养病、以贩生活,又不具备收监条件,再犯罪可能性较大。三是对社区戒毒人员监管手段不足。一些社区戒毒中心缺乏禁毒专干、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施,对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检测难以实施,日常动态管理难以到位。

  坚持法治思维,加强证据收集与运用规范化。一要树牢证据核心理念。遵循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聚焦证据收集运用,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过滤把关作用,严把案件质量关。二要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对于重大毒品案件,市县(区)两级院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夯实源头证据基础。三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不定期组织公检同堂培训、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认定等问题进行研讨,进一步凝聚司法共识、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毒品犯罪质效。

  坚持系统思维,加大链条式打击力度。一要加大毒品关联案件查处力度。通过分析涉案毒品来源与去向,挖掘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追诉漏罪、漏犯。特别是要加大对洗钱犯罪线索审查力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相关账户交易流水进行收集、提取,查清涉案人员异常资金往来情况,早发现、早取证、早追缴。二要强化大数据赋能。加强公安机关技侦证据依法转化利用,建立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大力推进数据融合。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善于从中发现重点监督线索和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实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融合思维,推进打击防治有效衔接。一要聚焦新型毒品犯罪问题。准确把握新型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加强分析研究、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证据收集、审查、排除标准和量刑标准。同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请示汇报,争取最大支持。二要聚焦未成年人犯罪问题。2024年全民禁毒宣传月的主题是“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检察机关要对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社会危害大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坚持打击和保护相结合,对涉毒未成年人案件认真落实特殊检察制度,体现对涉毒未成年人特殊关爱。三要依托刑事案件个案办理,深挖犯罪线索和监督线索,以点带面推进“四大检察”深度融合,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坚持底线思维,提升协同履职治理合力。一要强化寄递毒品防治。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做好公、检、邮协同联动,加强寄递领域安全监管,协同推进寄递安全的诉源治理。二要强化吸毒人员、服刑人员管控,加强社区戒毒监管力度,切实发挥刑罚教育改造功能,减少重新犯罪半岛官网下载。三要强化毒品替代物流通监管。加大对美托咪酯、替来他明等物质的市场监管力度,规范管制药品使用流程,防止流入不法渠道。四要强化毒品犯罪预防法治宣讲。发挥个案示范、类案警示作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学校、社区、企业等一线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知度,树立规则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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