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登录

注册账号 |  忘记密码

社交账号登录
半岛涉外专题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司法部官网

  半岛涉外专题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司法部官网1、张淑钿: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的规则衔接问题及应对 国际法研究微信公众号 2023年02月22日

  我国与外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目前缔结的38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下统称“条约”)规定途径,以及外交途径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下面就咨询的常见问题做一简要回答,供参考。

  答:不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不能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应当通过条约规定途径或外交途径,向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交请求,由我国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中国反对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在我国境内送达。

  2.中国境内当事人尤其是中国企业或公民收到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通过国际邮件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的司法文书,应如何处理?

  答:这种送达方式根据中国法律属无效送达。如外国法庭据此出具判决,如该判决涉及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及执行,送达环节将被我法院视为程序瑕疵,判决将无法承认及执行。当事人应及时向外国法院解释我国法律规定,请其按条约规定途径有效送达。

  答:应通过受理法院提出向外国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请求材料转递到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由司法部根据条约规定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送达请求。如送达目的地国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应通过外交渠道提出文书送达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4.向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是否必须通过条约规定途径?能否由国内法院直接将司法文书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外国当事人送达?

  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除条约规定途径外,另有其他7种送达途径,国内法院可根据情况选择。如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地方法院可以该方式直接向外国当事人送达。

  答:应根据条约规定途径,由外国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或个人向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的,应向外交部提出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结果由请求接收部门答复请求方。

  答:不能。中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已对公约第二章除第15条之外全部作出保留,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外国相关机构应通过条约规定途径向司法部,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7.外国司法机关或相关人员能否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或其他机构询问证人或其他人员,或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材料,并将结果用于外国法院的诉讼?

  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取证由人民法院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律师进行,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取证。

  答:位于境内的相关材料如需出境,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数据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认证后方可向境外提交。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的,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或个人信息。

  在条约规定框架下,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数据信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由司法部转交外国请求方。

  答: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需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由外国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通过司法部或外交部,向外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

  答: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主要依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通过中央机关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对本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如双方都是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通过中央机关。

  答:我国尚未加入《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儿童抚养权判决根据我国法律予以承认与执行,但不能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部或外交部,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向被请求国提出。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向外国提出的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半岛官方app、江苏五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为方便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司法部开设了网上提交系统,外国请求方可直接提交请求资料。请求一经受理,请求方无需再邮寄纸质资料。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本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