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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方app西环君有“说法”丨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半岛官方app西环君有“说法”丨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5月16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到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一回收站院内进行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不透光烟度计对该单位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烟气排放进行了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6日《西城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半岛官网下载、现场证据照片,2023年5月17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对于该单位2023年5月16日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基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我局及时立案查处,及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该单位在2023年5月16日当天就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随后向我局提供了维修记录及检测合格证明。2023年5月17日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我局申请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提交了承诺书,承诺规范使用非道路机械,确保合格排放。

  鉴于该单位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积极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过我局集体讨论,对该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对高排放机械的认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中规定的,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西城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案中,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检查的当天即对超标排放的机械进行了维修治理并送检合格,改正违反行为的行动迅速、态度积极;主动申请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交了规范使用非道路机械的承诺书;积极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我局达成一致意见,用替代修复的形式,以资金赔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当天即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约责任。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相呼应,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由于行政处罚的事由具有公共性,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系初犯且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则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既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者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同时也是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要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为罚而罚。与刑罚一样,行政处罚也具有预防的功能,不仅要对违法者进行惩戒,防止其再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对潜在的违法活动进行警示。实施“首违不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既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同时应该注意立法对于“首违不罚”采取的语言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是“应当”,因此行政机关要正确行使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

  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该规定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本案中我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既坚持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也落实了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护航的环境治理理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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