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职工医保退休申请常见问题解答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答: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半岛官网下载,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可随带身份证或社保(市民)卡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乡镇(街道)、医保业务窗口、医保通办点申请办理。若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如固定工工龄、军龄、知青农龄),则需前往医保中心窗口办理。
答:不足20年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按月延续缴纳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省平工资的6.5%标准补缴,补缴费用全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不补足且又不再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停止享受。
答:这种情况下,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享受,但如符合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Q5: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退休时未申请办理医保一次性补缴,以后再提出医保一次性补缴允许吗?前期的缴费年限是否还可以算?
答: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退休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次性补缴,可视为续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效,但已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人员,终止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无效。
答: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未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又不愿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续缴纳的,经本人申请终止其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绍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绍兴医保缴费比例、账号查询入口、报销病种范围、报销指南、医保共济、网点汇总等信息。
基本医疗保险是用来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是在为我们面临的不确定疾病风险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
绍兴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正在缴费中,集中缴费期会在12月20日截止,过程中许多市民有不少问题,相关疑问及解答见正文。
治疗性质的牙科治疗,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已经纳入医保范围的主要是补牙(包括基本材料、治疗费)、拔牙以及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牙病发生的费用。
可以的,治疗性质的牙科治疗,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已经纳入医保范围的主要是补牙(包括基本材料、治疗费)、拔牙以及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牙病发生的费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部门为参保人员设立的医疗保险账户,分为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没有个人账户。
2021年7月1日《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引起的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再以养老保险为前置条件”和“符合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继续按月延续缴纳职工医保”这两项改革。
不可以,目前按照医保相关规定,治疗性质的牙科治疗,比如拔牙、根管治疗,以及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发生的治疗性费用,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绍兴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正在缴费中,集中缴费期会在12月20日截止,过程中许多市民有不少问题,能否重复参保见正文。
可以。只要医保处于正常状态,即时医保卡余额为0,也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报销,只是自付的部分只有通过自己缴费支付了,而不能从医保卡中垫付。
2022年2月26日0时起至2022年3月7日24时,全市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医保业务。一起来看看!
【导语】: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答: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可随带身份证或社保(市民)卡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乡镇(街道)、医保业务窗口、医保通办点申请办理。若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如固定工工龄、军龄、知青农龄),则需前往医保中心窗口办理。
答:不足20年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按月延续缴纳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省平工资的6.5%标准补缴,补缴费用全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不补足且又不再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停止享受。
答:这种情况下,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享受,但如符合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Q5: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退休时未申请办理医保一次性补缴,以后再提出医保一次性补缴允许吗?前期的缴费年限是否还可以算?
答: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退休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次性补缴,可视为续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效,但已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人员,终止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无效。
答: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未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又不愿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续缴纳的,经本人申请终止其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