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契税常见问题解答一览(持续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和《契税法》一并实施。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互换过程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答:《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省会、省人民政府有3项授权:一是在法定税率幅度(3%—5%)内提出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确定特定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授权的具体内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答:一是税收法定。《决定》充分体现《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二是保持稳定。《决定》根据《契税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方便征管。《决定》既充分考虑与浙江省现行契税税率和减免政策相衔接,又统一了全省契税减免政策,方便税务部门开展征管。
答:《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范围为3%—5%,浙江省实行的是最低税率3%,与省内现行契税税率一致。本次《契税法》和《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减征和免征契税的政策内容作了调整,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答:《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全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和“因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需要支付差价的部分,统一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解决了原先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地区并不统一,纳税人跨区域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的问题。
7.问:《契税法》中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契税差别税率,浙江省是怎么考虑的?
答: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确有需要时,由省政府根据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具体建议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答:《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我省契税缴纳已经融入不动产登记 “一件事”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下(大厅)、线上(网站、手机)途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办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缴税、登记、发证所有业务,无需多头跑、多次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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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契税法!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16〕23号)明确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为更公平公正地执行相关政策,对《通知》发布后,解除商品房(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在政策期内再次购买临平区新建商品住房时不能享受契税补助等政策。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含)期间,对购买参与临平区“换新购”活动范围内二手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的购房人,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且出卖人完成新购临平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申
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含)期间,对购买临平区新建商品住房和累计购买800(含)平方米以上的临平区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契税补助。购买时间以商品房买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
杭州目前各区县市陆续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详细内容及补助金额请看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和省市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各项决策部署,巩固稳经济政策措施已取得的成效,积极引导预期,切实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营造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有效推动临
在购房人办理好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证明等资料向区住建局申请,经规资、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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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和《契税法》一并实施。
答:《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省会、省人民政府有3项授权:一是在法定税率幅度(3%—5%)内提出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确定特定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授权的具体内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答:一是税收法定半岛。《决定》充分体现《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二是保持稳定。《决定》根据《契税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方便征管。《决定》既充分考虑与浙江省现行契税税率和减免政策相衔接,又统一了全省契税减免政策,方便税务部门开展征管。
答:《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范围为3%—5%,浙江省实行的是最低税率3%,与省内现行契税税率一致。本次《契税法》和《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减征和免征契税的政策内容作了调整,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答:《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全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和“因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需要支付差价的部分,统一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解决了原先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地区并不统一,纳税人跨区域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的问题。
7.问:《契税法》中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契税差别税率,浙江省是怎么考虑的?
答: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确有需要时,由省政府根据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具体建议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答:《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我省契税缴纳已经融入不动产登记 “一件事”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下(大厅)、线上(网站、手机)途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办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缴税、登记、发证所有业务,无需多头跑、多次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