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方app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规则(二)(2023版)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从属性不强,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亦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其他主要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骑手以自己的车辆自行在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接单后完成配送工作,并以此在该平台计算报酬,应构成承揽关系。骑手在网络配送途中致人损害,骑手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骑手在某骑士APP注册登记成为骑手时,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对其驾驶用于派件机动车的车辆登记情况、投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网络科技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承包了其相关业务,进行线下推广和骑手招聘等工作,亦未对骑手提供用于派件车辆的行驶证、投保情况、车况等进行审查或管理。两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审慎管理的义务,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必然导致招募的骑手存在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骑手驾驶的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投保相关车辆保险,存在明显的道路安全隐患。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由骑手承担50%的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承担50%的侵权责任。
肇事车辆系二手车,出卖人系肇事车辆的原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其在交强险已过期的情况下未为车辆续保,而是将车辆出卖。在车辆交易时,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交强险已过期的事实,且向买受人提供伪造的交强险保单,致使买受人因不知情而未为该车购买交强险,车辆在肇事时处于脱保状态,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出卖人因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半岛官网下载、伪造交强险保单、未向买受人告知实情,出卖人存在过错,故在车辆肇事时无交强险的情况下,应由出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任某友、张某兰系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任某宝之父母。任某友系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来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故没有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张某兰无固定工作,现已61周岁,劳动能力有限,符合被抚养人条件,可以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但任某友、张某兰已于1999年离婚,对于赔偿财产不具有共有基础,且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故本院酌定由赔偿义务人单独给付张某兰此项费用,并在裁判主文中予以单判。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始至终都是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一部分,在被扶养人未达特定年龄、未达特定伤残等级时,收人来源未符合当地脱贫或收入统计方案和规定时,亦应综合考虑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子女对老年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父母的此项义务不取决于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证等证据可以证明秦某生、周某格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情形。
宠物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没有系狗绳,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车速过快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属于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吕某对于部分损失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部分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扣减该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由责任主体按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夏某诚承担责任的部分由财险济南分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自定残日起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已经包含于伤残赔偿金之中,故不应重复计算,财险北京分公司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为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该案根据肇事方申请追加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通过鉴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各自的损伤参与度,依据损伤参与度确定了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同时,本案注意到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对于人身损害存在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情形,而财产损失均是交通事故所致,医院对此无须赔偿。
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协议,并不能对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产生拘束力。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的责任分担协议对抗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周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