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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常见问题与解答(1)

  民事诉讼常见问题与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后待被告出现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生效时间的占大多数。

  (一)撤诉裁定作出后并未生效,撤诉裁定只有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产生约束力,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诉裁定向各方送达后,准许撤诉的事实才最终确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具有终极法律效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明确把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作为原仲裁裁决的生效之日,这也说明了撤诉裁定需要经过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撤诉裁定作出后并未生效,只有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把撤诉裁定送达之日(最后一个送达之日)作为生效时间。仅向原告一方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的,该撤诉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准确无争议地确定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对于审判和执行工作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确定申请执行期间;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再审申请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5日 [1996]经终字第199号)中指出:一审判决应于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5. 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半岛官方app,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笔人:程新文 关丽 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39-144页】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2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对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因其诉讼地位、诉讼请求、诉讼利益不同,应当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应区别情况对待,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标准,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诉请,因其诉讼利益相同,可只预交一份案件受理费;如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诉讼请求不同,即诉讼利益不同,应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2014年11月15日京高法发﹝2014﹞451号)第九条: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综上,在立案过程中,法院要求起诉状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是有相关依据的。虽然实务中大部分法院对此无明确要求,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仍应该本着严谨的态度,务必要让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中签字或者盖章,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公司法法理和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机关,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得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

  【案例索引:《艾费尔(烟台)新型显示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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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管委会主任、党支部,法柱网站主,玉林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深圳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拥有27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22年,对中国司法程序有深切体察和理解,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在法院工作期间曾荣获个人三等功二次,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在房地产争议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颇有专长,在《中国律师》《法律适用》《法学》《法学杂志》《法庭》《法庭内外》等国家级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硕士论文《房屋买卖纠纷若干争议法律问题研究》被评为优秀论文,与颜宇丹律师合写的《房地产纠纷实务焦点与案例述评》一书即将付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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